江苏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04期 84-87   出版日期:2016-12-25   ISSN:1006-6977   CN:61-1281/TN
德国“双元制”对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启示


近年来, 随着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 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得到了广泛应用。校企合作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不足、职业院校学生就业竞争力弱等问题, 推动了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但不可忽视的是,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也存在合作企业参与度不高、校企融合度不够等问题。由于在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促进德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上作用显著,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被世人所熟知, 一度被认为是德国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 也被认为是校企合作成功的典范。[1]因此, 该模式一直被我国职业教育界广泛研究与实践。本文在分析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内涵及特点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借鉴“双元制”的成功经验, 探讨促进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有效措施。

1 德国“双元制”教育的内涵及其特点
1.1 德国“双元制”教育的内涵
德国“双元制”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 是一种由学校和企业分工协作、共同完成人才培养的职业教育模式, 实行“政府主导、行业主管、校企双主体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学生既接受学校理论知识学习, 又在企业进行生产实践技能训练, 具有学生和学徒的双重身份。“双元制”的实质就是以企业为办学主体, 以学生就业为导向, 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核心的教育模式。[2]

德国“双元制”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 逐步形成了由行业规范变为国家规范, 由国家要求变为企业主动实施的一种企业自主行为。直到今天, 在学校和企业这“双元”中, 企业仍占有主体地位, 具体体现在:企业自主决定招生培训的岗位数目, 确定培养计划, 制定培训方案并进行培训活动的实施, 学校在政府的指导下按照企业要求完成人才的培养。“双元制”为德国培养了大量的高素质技术工人, 使得德国经济在二战后能够迅速崛起。

1.2 德国“双元制”教育的特点
(1) 政府主导, 依法治校。自1969年颁布《职业教育法》以来, 德国颁布了多部职业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 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法》明确了学校和企业“双元”之间的协作关系, 对职业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和考核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国家、行业、企业和学校各主体权利和义务, 是德国职业教育的法律基础。此后, 德国又颁布了多部职业教育法律法规, 如《企业基本法》、《职业教育促进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使得“双元制”教育法律基础更加完善。此外, 德国政府对于职业教育资金也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联邦和州政府主要承担职业教育资金, 企业同时承担部分资金, 政府给予企业税收优惠, 学生和企业都享受到了职业教育带来的福利。这些措施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的办学积极性, 为德国“双元制”教育提供了可靠的资金保证。

(2) 行业主管, 强化管理。德国由不同的部门承担着职业教育的管理职能, 具有较强的工作独立性, 其中行业协会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在德国, 行业协会是行业的自我管理组织。2005年, 德国的《联邦职业教育法》将行业协会定义为“相关领域职业教育的组织者”, 明确了其在职业教育中的管理职责,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管理德国职业教育《培训合同》。各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本行业的《培训合同》标准文本, 一般包含培训目的和性质、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培训阶段、培训期限、培训课时、培训活动的开展方式以及《培训合同》的签订、管理和解除等内容。二是组织职业教育证书考试。德国的《联邦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凡国家承认的培训职业均应举行结业考试”。而职业资格证书的结业考试由行业协会组织开展, 建立考试委员会, 负责聘期所涉及专业领域的专家为考试委员。三是对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进行审查和监督。行业协会根据法律规定对企业培训进修资格审查、日常管理和监督, 促使企业在职业教育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从而保证企业的培训质量。

(3) 工学交替, 双主体实施。“双元制”的核心为双主体实施职业教育, 即由校企共同实施工学交替模式教学, 实现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赢。参与“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学生在培训前需要与企业签订培训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今后三年的培训时间内, 每周三天在企业进行“学徒”学习, 余下两天参与职业学校的理论学习, 实施工学交替的教学模式。参与“双元制”培训的企业必须满足一定资质要求, 同时有义务为学生提供教育学习岗位, 这样在降低教学成本的同时还提高了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 使学生毕业后就能真正直接走上工作岗位。企业在学生的培训过程中占有主导地位, 通过建立专门的教学车间对学生进行培训, 承担学生学费并支付一定的工资。同时, 企业能够从政府获取补助和税收减免, 具有一定的经济收益。

2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法规不健全, 政策可操作性不强
德国“双元制”能够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学校、企业、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多达几十部。而我国目前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是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其对于校企合作的各方只是象征性地规定了开展职业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地方政府在此基础上也制定出台了一些“决定”或“条例”, 但也仅仅给出了校企合作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性意见, 并未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措施。在此情况下, 校企合作在合作内容和具体实施上难以操作, 一般属于学校和企业间意向性、自发性的行为, 出现了诸如学生顶岗实习报酬低、实训基地投资、兼职教师聘用等实际问题。因政策制度的不完善, 校企合作在实践中举步维艰。

2.2 行业协会参与度不够, 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执行不力
目前, 职业教育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地位已经得到广泛认可, 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但重普教、轻职教, 重研究型人才、轻技能型人才的现象仍然存在, 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仍将学历作为就业和选才的主要标准;二是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执行不力。这就需要改革现有人才选拔机制, 适当提高技术工人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坚决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3]同时应提升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地位, 使之成为一个权威性的校企合作管理组织机构, 赋予其制定教育培训考核标准、负责校企合作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监督、指导校企合作的实施等职能, 从而提升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作用。

2.3 企业投资无经济收益, 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不足
职业教育的目的是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需要大量的投入来不断完善实习实训基地、教学设施以及实验设备。然而, 在教育总体投入达到GDP4%的情况下, 国家对已经占据中等、高等教育半壁江山的职业教育投入的公共教育经费很少, 仅占教育总投入的8%左右, 对于社会力量办职业教育的投入则更少。有限的投入远远满足不了发展的需求, 急需加大投入。[4]同时, 公办、民办职业教育发展不均衡, 师资待遇不平等, 导致民办职业教育师资力量不足的情况日益严重。对于企业而言, 投资的最终目的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在校企合作过程中, 企业的任何行为也都离不开提高经济收益这个目标, 但现实中校企合作并未给企业带来明显可观的经济效益, 从而造成企业合作热情不高。

2.4 学生就业盲目, 企业难觅合适人才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客观要求, 也是解决我国应用型技能人才严重缺乏的客观需要。然而, 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的教育与就业存在突出的结构性矛盾, 即一方面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难, 另一方面企业在市场上又招不到合适的技术技能人才。另外, 职业教育学生在就业过程中, 职业意识淡薄, 选择职业具有很大的盲目性。而企业却迫切需要大量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但实际上现有校企合作模式下培养的人才满足不了企业的需求, 造成了职业院校培养了大量人才, 企业却挑选不到合适人才的现象。此外, 由于职业教育的师资力量相对薄弱, 招生生源质量不太高, 造成学生综合素质不断下滑。在国民收入分配体系中, 接受职业教育劳动者的收入分配系数较低, 从而降低了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也使得企业选材更加困难。

3 德国“双元制”对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启示
3.1 加强立法, 约束与激励相结合促进校企合作
随着校企合作的不断深入, 政府需要通过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内涵, 界定政府教育、科技、文化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 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职业院校权利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出台促进校企合作的政策措施,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校企合作保障体系。政府应制定政策吸引企业参与办学, 让企业按照真实岗位需求办学, 承担教育责任, 最终走向“双主体”办学模式。同时, 必须建立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由政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 形成分工明确、组织合理、协调顺畅、资源共享的管理体制, 实现职教链与产业链无缝对接。除此之外, 政府还应当转变职能, 主要进行宏观管理, 减少对学校事务的直接干预, 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激励保障机制, 研究制定行业协会、企业及其他力量参与职业教育的政策, 提高其参与的积极性。

3.2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建立健全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国家职业资格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来改进职业学历教育的模式。按照职业资格的有关标准, 对相关的职业院校专业课程进行职业资格标准嵌入的尝试, 在专业技术领域的职业规划和就业方面建立起一个取得职业资格的通道, 使学生能够在毕业后能熟练地进入职业角色。我国在这方面做得较好的是航海职业教育, 考核标准、职业要求由国家海事局统一制定, 考核也是由海事局组织实施。通过考试后, 学生才能获得海事局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也才能进入企业顶岗实习。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促进了航海人才的培养质量, 而且使学校与行业协会、企业的联系也十分紧密, 有效促进了校企合作。因此, 我们需要完善我国的职业资格制度, 依靠行业协会进行管理。职业课程标准要与行业标准相结合, 把课程考核标准与职业资格考核标准相融合, 将课程考核与职业资格认定相衔接, 从而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功能。

3.2 多元化筹措校企合作经费, 保障企业利益
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经费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资金的来源, 确保了职业教育经费来源畅通, 保证了校企合作的有效进行。[5]而我国由于职业教育经费本身来源有限, 对保障校企合作投入经费就显得更加困难了, 这就需要研究制定一套校企合作经费保障办法, 从而明确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权、责、利, 加大政府、行业和企业等用人单位主体的投入资金, 并出台校企合作奖励、税收减免、政府补贴、授予荣誉等保障激励与约束政策, 提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促进校企合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实现校企深度合作、产教深度融合, 从而培养出更多的实用人才。此外, 应鼓励民间资本更多投入职业教育, 对民办职业教育予以政策扶持, 从而多元化筹措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经费。

3.3 进行系统职业指导, 规划学生职业生涯
职业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符合企业需求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为年轻人提供适合自身发展的学习途径。职业院校需要提供给学生系统的职业指导, 将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相结合, 为企业提供合适的人才。通过校企合作, 学校可以为企业进行“订单式”人才培养, 与企业联合培育出更加贴近企业工作岗位的人才。同时, 校企合作还可以解决学校专业设置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问题, 在教学中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从而培养出更加符合企业实际需求的人才。这样不但解决了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问题, 而且实现了学生就业与企业需求的有机统一。此外, 政府要出台政策使技工与工程师、高级技工与高级工程师同等待遇;在公务员招聘中, 职业院校毕业生应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对待, 让全社会重视蓝领技工;职业学校要多聘请企业专家担任学校改革方面的顾问, 在专业设置、教材建设、教学过程、教师配置等方面进行深度校企合作。

4 结束语
当前, 我国的校企合作具有自发性、松散性、浅表性特点, 远远不能满足职业教育的发展。因而, 学习和借鉴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经验, 通过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 明确企业的主体地位,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制定统一的职业资格制度, 多元化筹措校企合作经费, 对学生进行系统职业指导, 才能使得我国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 也将有力支撑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