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04期 73-76   出版日期:2016-12-25   ISSN:1006-6977   CN:61-1281/TN
现代学徒制“中国化”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纵观国际, 现代学徒制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被广泛推行, 如德国的“双元制”、英国的“现代学徒制”、瑞士的“三元制”、澳大利亚的“新学徒制”等。在健全的法律政策和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支撑下, 现代学徒制的推行在这些国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 我国也逐步将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方案纳入到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 并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推行现代学徒制试点, 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尝试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以促进现代学徒制在我国的推行。 1 现代学徒制“中国化”的发展轨迹我国的学徒制以往一直以师傅带徒弟“手把手”教学的传统模式广泛存在, 并没有建立国家层面的学徒制。近年来, 随着我国职业教育的不断纵深改革, 现代学徒制得到了国家以及学界的高度重视, 正式开启了现代学徒制“中国化”的实践与探索。我国的现代学徒制是在传统学徒制技工教育和半工半读教育形式的基础上, 结合西方现代学徒制的成功经验发展起来的, 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1 理论探讨阶段 2011年3月, 教育部原副部长鲁昕在“推进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专题培训班上明确提出要求, 希望通过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参与和建设现代学徒制来解决东南沿海的用工荒问题。[1]同时, 在此次专题培训会议中, 首次对现代学徒制试点开展的具体实践路径也做了初步归纳, 即企业与职业院校紧密合作, 通过“师傅带徒弟”的方式联合培养。这批“学徒”在三年的学习过程中, 利用二分之一的时间, 在企业的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上直接接受训练, 另外二分之一的时间则在职业院校学习理论知识, 在三年的学习期满之后, 不仅获得由学校颁发的职业教育学历证书, 同时由联合培养企业直接录用, 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全程参与培养过程, 并与学徒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自此, 现代学徒制开始得到学界的广泛重视, 成为高等职业教育研究领域的热点。 “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自2012年起, 连续五年被列为教育部的年度工作要点。教育部专门组织了多次与英国、德国等国关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理论的探讨活动, 同时委托各大高校及科研机构对我国现代学徒制试点的开展进行了理论研究, 对现代学徒制的本土化进行了深入了解与分析。[2] 1.2 政策规划阶段在系统的理论研究基础上, 国家开始着手对如何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进行战略部署。2014年2月, 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首次提出:“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2014年5-6月, 国家连续出台了两份重要的职业教育战略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 (2014-2020年) ”, 提出要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随后, 教育部也在同年8月25日, 正式出台“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 明确试点工作要求, 这也是现代学徒制在我国的第一个配套性制度文件。如何“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专项规划 (2012—2020) ”中也进行了具体的描述, 并作为战略保障被纳入“中国制造2025”这一重大国家改革计划中去。自此, 建立中国特色的现代学徒制正式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 成为校企合作深度推进的新举措。 1.3 试点推广阶段在国家战略支持和保障的前提下, 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进入了实质性推进阶段。2015年8月, 教育部正式公布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名单, 其中包含17个试点地区, 8家试点单位, 100所试点高职院校, 27所试点中职学校, 13家行业试点牵头单位, 共计165个试点单位。自此, 各地区职业院校及相关试点单位开始如火如荼地进行现代学徒制的实践探索工作, 在此过程中, 各地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办学形式, 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模式得到了逐步健全和完善。一系列举措的推进和文件的出台都标志着我国现代学徒制顺利地由理论探讨、政策规划稳步过渡到试点推广阶段。[3,4] 2 现代学徒制“中国化”的困境我国的现代学徒制在国家层面、职业院校、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的支持下, 经过五年的建设已初具成效, 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随着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推进, 一些问题也暴露出来, 使得试点开展工作得不到实质性的突破和进展, 具体如下。 2.1 国家顶层设计过于宏观, 缺乏完善的政策和法律保障对比西方现代学徒制的成功经验可知, 现代学徒制的实施是建立在相对成熟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上的, 系统的立法保障、专门的管理机构、完善的资格认证体系及健全的经费来源等条件缺一不可。近年来, 虽然我国出台了很多扶持现代学徒制试点发展的政策性文件, 但不难发现, 有关现代学徒制的推行在文件中还是通过校企合作或工学结合这样的宏观词汇出现, 没有落实到具体的国家及地方性法律法规, 这使得地方政府及试点单位在具体操作时没有可参考的切实可行的标准, 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现代学徒制的实施效果。 由于我国的现代学徒制起步较晚, 与此相关的法律政策仍有很多空白, 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法》中只是简单地提及了对工学结合的一些建议, 并没有关于学徒制的内容, 这样的法律法规对于现行的现代学徒制来说, 完全没有可操作性。再者, 对比西方发达国家现代学徒制的成功经验, 参与学徒制试点的企业都具备良好的公民道德意识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我国的企业由于建立的时间较短, 企业文化相对欠缺, 企业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会较弱。国家对试点企业既没有税收减免、政府补贴等财政优惠措施, 也没有完善的法律支持, 这些都使得现代学徒制在实施环节缺乏根本性保障。 2.2 企业内驱动力不足, 参与热情不高企业的核心目标就是降低成本投入, 将企业收益最大化。所以, 现代学徒制在设计时就应充分考虑企业利益。企业在对学徒进行培训时, 要提供学习场地、企业导师、生产设备、学徒补贴等, 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后, 自然会考虑是否能够获得投资回报。学徒跟企业之间如果没有承诺, 企业就会面临员工流失的风险。目前的试点企业普遍反映, 学生在校期间与企业签订三方协议, 企业承担相关的培训责任。学生在学徒期满后, 由于各类原因, 并没有按照协议上所约束的条款在该企业就业, 这使得企业对学徒前期培养的全部投入付之东流。从外部环境来看, 国家没有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 给予试点单位一定的财政补贴。因此, 解决学徒与企业间的承诺问题, 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是增强企业内驱力, 提高企业参与度的关键所在。 2.3 学校协同育人意识薄弱, 校企合作难以深入近年来, 虽然大力推行现代学徒制一直是高职院校的工作重点, 但是由于根深蒂固的学校本位意识, 高职院校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实行形式仍然十分单一, 主要还是通过与企业签订以学历教育类型为主的订单班模式, 学生在完成学校的授课计划后进入企业实习, 最后根据企业和学校的考核结果以及学生的自身意愿, 学生可以留在协作企业工作。这种合作方式本质上就是学校向企业输送员工, 而现代学徒制的关键在于企业与学校协同育人, 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设计开发课程体系, 学校和企业达到深入合作, 联合培养成为一种长期行为。 2.4 行业考核标准缺失, 融通机制尚未形成行业组织在实施现代学徒制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国外, 行业组织承担着制定职业资格标准的责任, 比如德国的“职业培训条例”和“框架教学计划”、澳大利亚的“培训包”、英国的各类国家职业资格的认证标准等全都是由行业组织制定的。这些标准的制定是企业培训的依据, 是国家实施现代学徒制的质量保障, 标准可以视作学校和企业培养人才的目标, 同时组织制定统一的学徒培养标准还可以起到界定行业职能, 明确行业行为规范, 监控学徒培养质量的作用。但是, 由于我国的现代学徒制仍处于探索实践阶段, 相关的法定机制不够完善, 行业组织还未能制定出可以广泛推行的行业考核标准, 现代学徒制的劳动资格制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还没能做到完全的“双证融通”, 这也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徒的培养质量。 3 现代学徒制“中国化”的对策 3.1 国家统筹规划, 加强政策保障纵观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 现代学徒制的推行必须在成熟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下, 以成熟规范的法律法规为保障和切实可行的政策为导向, 结合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等多方力量, 做好探索实践工作。 首先, 政府应整合资源统筹管理。根据“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的要求, 教育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推行现代学徒制。2014年12月,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也印发了“关于推进技工教育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 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共同培养”来鼓励学校与企业实施现代学徒制。2015年8月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布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的通知”遴选了165家院校及企业开展试点工作。2015年7月, 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江苏、山东等省 (区、市) 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 各地区选择3-5家大中型企业作为试点单位, 每家企业选拔100人左右参加学徒制培训。从两部委所颁发的文件中可见, 他们分别从自身角度出发进行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下, 关于学徒制的探索, 虽然目标一致, 但探索模式、培养对象、实施主体都大相径庭, 现代学徒制究竟是以校为主导, 还是以企为主导, 这点需要明确。所以国家可以借鉴西方经验, 成立管理与现代学徒制相关的一切事务的专门机构, 一致发展方向, 统筹管理, 制定相关政策。 其次, 政府应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法》难以为当前的现代学徒制提供法律保障。现代学徒制的法律地位, 校企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学徒身份的法律界定, 学徒协议的制定, 学徒权益的保障等, 都需要在修订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出来, 以便为各方参与者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鉴于法律法规的修订周期较长, 解决上述问题又迫在眉睫, 国家可先行参考一些地方出台的政策措施, 或借鉴国外制定的相关法案及培训条例, 如德国的《联邦职业教育法》、英国的《学徒制法案》等。同时, 政府应加大学徒培养的教育经费投入, 地方政府也应出台税收减免、培训补贴等经费资助政策鼓励试点单位积极开展现代学徒制。教育行政部门改革现有的自主招生政策, 打破生源户籍的局限, 扩大自主招生的范围, 鼓励企业员工也参与其中。 3.2 企业转变观念, 搭建合作平台现代学徒制在我国本土化面临的最大困境是“学校热, 企业冷”。在推行现代学徒制的过程中, 企业参与动力不足将严重妨碍校企合作的进一步深化, 同时合作企业的自身规模和综合实力也影响着现代学徒制的实施效果。实际上, 我国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转型的关键时期, 现代企业如何跟紧改革步伐, 做好转型升级, 培养高技能型人才是关键。而现代学徒制的推广也解决了这一难题, 企业可以在联合培养企业学徒的过程中, 同步实现应用人才的储备。因此, 现代企业应深刻认识到现代学徒制在中国制造转型过程中起到的关键作用, 转变传统的人事管理和招工用人观念, 主动与具有良好资历的职业院校建立合作, 发挥主体作用, 结合自身用工需要, 全程参与到院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过程中来, 构建课程体系标准, 共同合作育人。 3.3 学校谋求突破, 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目前我国的职业院校在实行现代学徒制时, 仍然是以“订单班”模式为主, 这是在校企合作的成功经验上发展而来的, 但现代学徒制的本质应该是更为深入的“工学结合, 校企一体化育人”模式, 学校应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和突破。 现代学徒制具有“双重身份、双主体培养、双元育人、双元管理”的特点, 这就要求职业院校一方面要改革现行的教学管理制度和监督评价机制, 主要的措施包括:校企双方共同制定包括课程标准、教学计划等在内的教学文件, 校企双方共同参与设计整合符合双方利益的课程体系标准, 校企双方共同建立与现代学徒制相匹配的绩效考核制度等;另一方面, 职业院校是否能够考虑突破现有的学历教育, 改变以学历教育为主的传统模式, 将招生范围扩大到企业员工培训, 社会人士职业资格培训和农民技术培训的范畴。 3.4 行业积极参与, 制定考核标准现代学徒制的另一重要依据和质量保障即为制定学徒培训考核标准, 在西方国家, 学徒培训考核标准都是由行业组织制定的, 如英国的“英格兰学徒制培训规格标准”、澳大利亚发布的“核心技能框架”和“培训包”、瑞士的“职业培训条例”等。目前我国的学徒培养方案与标准, 都是由学校制定的, 行业企业都没有参与其中。然而, 客观事实却是行业企业才真正了解市场需求, 只有行业企业参与制定的学徒培养考核标准能够真正意义上解决企业的“用工荒”问题。为增加职业院校学生的社会认可度, 考核标准应纳入到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中, 职业院校的学生毕业所持有的毕业证书和经过企业技能培训所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以相互融通, 将现代学徒制的考核标准与传统的国家学历证书体系相挂钩, 使现代学徒制更好地融入国家教育体系中, 增强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4 结束语政府、学校、企业、行业组织、学生等作为现代学徒制主要的利益群体, 在推进现代学徒制的过程中, 需要做到发挥各自优势, 同时兼顾各方利益, 才能最大程度上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因此, 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学徒制, 不能通过任何单一的利益主体来解决这一跨领域的难题, 而是需要通过政府的政策引导、校企合作平台的搭建、行业组织的积极参与等方式从外部保障到内部管理, 全面系统地协同推进现代学徒制的实施。